7月5日,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,案号(2020)京73行初16038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判决书显示,此前被诉决定认定,诉争商标“头条”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,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本次审理过程中,法院认为,鉴于已生效的判决书中认定引证商标(某公司注册的“头条汽车”商标)应被撤销,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。
本案裁判结果为撤销相关被诉决定,并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
7月5日,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,案号(2020)京73行初16038号,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判决书显示,此前被诉决定认定,诉争商标“头条”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,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本次审理过程中,法院认为,鉴于已生效的判决书中认定引证商标(某公司注册的“头条汽车”商标)应被撤销,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。
本案裁判结果为撤销相关被诉决定,并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